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国人部字[2006]70号),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字[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7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学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实施范围与对象
1、参加过2006年工资套改的正式工作人员;
2、2006年工资套改后按规定程序来院工作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3、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或人事部门正式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范围。
二、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依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南女子学院机构编制的批复》(湘编〔2011〕28 号)核定的编制数,我校各类岗位总量为735个。
(二)岗位设置类别
全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 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
(1)校级党政工领导岗位;
(2)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含纪检监察、工会、团委)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会计、出纳、审计、统计、档案、编辑、工程、医务等专业技术工作且没有担任中层正副职的人员除外);
(3)教学系部、研究中心、教辅部门(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从事管理工作且无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校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高校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高校教师岗位是具有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教学系(部、院)的专任教师;
(2)研究中心从事教学科研的专职人员;
(3)教学(部、院)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辅导员;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
(1)教辅部门(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
(2)教学系部的实验技术人员;
(3)管理部门专职从事会计、统计、审计、档案、编辑、出版、医疗卫生、工程等专业技术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首聘时,教学系(部、院)、研究部门的干事具有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可申报教师岗位,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可申报其他专技岗位,首聘之后补充的干事为管理岗位。
3、工勤岗位: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分类岗位数量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依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南女子学院机构编制的批复》(湘编〔2011〕28 号)文件规定,我校管理岗位总数为147个,占岗位总量的20%,具体设置如下:
(1)学校领导岗位11个,占管理岗位职数的7%。其中:三级职员(正厅)职数2个;四级职员(副厅)职数9个。
(2)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含纪检监察、工会、团委)处级领导职数42个,占管理岗位职数的29%。其中:五级职员(正处)职数19个;六级职员(副处)职数23个。
(3)其他管理岗位94个,占管理岗位职数的64%。其中: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职员职数按学校干部管理条例配备。
2、专业技术岗位:依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南女子学院机构编制的批复》(湘编〔2011〕28 号)文件规定,我校专业技术岗位总数为559个,占岗位总量的76%,具体设置如下:
(1)正高级岗位56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0%。岗位内部结构(含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4:6 的比例,设三级岗位22个,四级岗位34个。
(2)副高级岗位151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7%。岗位内部结构按2:4:4 的比例,设五级岗位30个,六级岗位61个,七级岗位60个。
(3)中级岗位252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45%。岗位内部结构按3:4:3 的比例,设八级岗位76个,九级岗位101个,十级岗位75个。
(4)初级岗位100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8%。岗位内部结构按5:5 的比例,设十一级岗位50个,十二级岗位50个。
3、工勤技能岗位:依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南女子学院机构编制的批复》(湘编〔2011〕28 号)文件规定,我校工勤技能岗位总数为29个,占岗位总量的4%。具体设置为:
技术工一级(高级技师)岗位1个,技术工二级(技师)岗位1个,技术工三级(高级工)岗位6个,技术工四级(中级工)岗位11个,技术工五级(初级工)岗位10个。
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将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基本条件与聘任资格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聘任资格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聘任资格:
(1)担任正厅级职务者,可聘任到三级职员岗位;
(2)担任副厅级职务者,可聘任到四级职员岗位;
(3)担任正处级职务者,可聘任到五级职员岗位;
(4)担任副处级职务者,可聘任到六级职员岗位;
(5)经认定为正科级职务者,可聘任到七级职员岗位;
(6)经认定为副科级职务者,可聘任到八级职员岗位;
(7)其他一般管理人员,聘任到九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按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受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其中受聘各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4、专业技术一级至四级岗位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依据相应任职年限及科研成果进行申报与核定;五级至十二级岗位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依据任职年限进行申报与核定,具体条件见附件①。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在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在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聘用程序与聘期
(一)聘用程序
1、个人申报。应聘人员向设岗单位报名并填写聘用申请表(相关表格见附件②),其中申报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者,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
(1)各设岗单位负责对应聘人员所提供的资料予以核实,进行资格审查。
(2)各单位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报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人事处)进行复审,其中牵涉到教学、科研等其他任职条件的,由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人事处)转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
3、评议审核并确定拟聘名单。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人事处)将复审后材料报各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议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4、审定聘用结果。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人事处)汇总拟聘结果,报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组审定。
5、公示招聘结果。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人事处)将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组审核通过的拟聘人员名单,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根据群众反映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组进行妥善处理。
6、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者,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六级及其以上管理干部由党委组织部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其他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四份,学校和受聘人各执一份,人事处存档一份,相应职能部门存档一份。
7、岗位聘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
(二)岗位聘用期限
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无聘用期限,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者经报省教育厅、人社厅审批同意的直接受聘二级岗位,直至退休。
2、管理四级及以上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期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确定;其余岗位聘用期限为3年。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按实际期限聘用。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 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问题
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97号)文件规定,在首次岗位聘用时,“双肩挑”人数最高不得超过已核定的管理人员中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的30%,根据学校实际,原则上以下管理人员可申报“双肩挑”岗位。
1、基本条件:一是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二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是确实完成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2、其他条件: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级以上职员。
经批准“双肩挑”的管理人员,兼任某级别专业技术最低等级职务,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但参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内部等级时,纳入所在级别的基数,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起竞聘,占用纳入基数后所产生的职数。
(二)首次岗位聘用结构比例问题
首次岗位聘用时,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先入轨、后完善,平稳过渡”的原则,以现有在职在岗的正式聘用人员为基数,学校统一设置各级岗位数,将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若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三至五年内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将留出一定数额的空余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学科未来发展。
(三)新入校人员的岗位聘用
1、新入校人员按所从事工作聘用到相应岗位。
2、获得博士学位新入校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聘用到专技八级岗位;管理人员可以直接聘用到八级职员岗位。
3、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聘用到专技十一级岗位;管理人员可以聘用到十级职员岗位。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聘用问题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首次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学校(系、部、所)相应的岗位数,由??馗谖唤饩?。
(五)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在编不在岗人员是指:
1、与学校签订了脱产学习合同,保留编制、不发工资和岗位津贴、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毕业后回校工作的人员;
2、长病假人员。
以上两类人员按现岗位聘用。
(六)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问题
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学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政工专业人员参照执行。
(七)首聘时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问题
首聘时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者,直接受聘原岗位。
六、岗位管理
(一)岗位管理权限
学校岗位实行集中管理,分类核定。学校岗位设置聘用工作领导组是学校岗位管理的最高机构,人事处是岗位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决定,负责全校各类岗位的统一调控。
(二)岗位调整管理
岗位数量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岗位数量和结构,由人事处提出调整方案,经岗位设置聘用工作领导组同意后进行调整。
为保证学校事业发展、引进人才和完成临时性工作需要,在总岗位数额内留有一定比例的各类各级岗位,作为??馗谖?。
对于以下特殊情况学??墒适钡髡糠指谖唬?/font>
1、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学校增减机构和编制数额的;
2、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教学工作实际需要,确需调节岗位设置的;
3、根据政府人事部门每年下达的人事计划,新净增人员确需列入岗位设置范围的;
4、各单位设置的岗位与聘用差距较大,确需对岗位进行增减的。
每年3月底,由学校岗位设置聘用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岗位调节方案。
(三)岗位晋升管理
1、在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有空岗的前提下,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学校每年开展一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后原则上为高一级职务的最低岗位等级。按规定已实行以考代评专业技术系列的相关人员在考取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是否聘任须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并经学校职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岗位设置聘任工作领导组批准。
2、专业技术岗位、职员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晋级只在新一轮岗位聘用时进行,中途不变更岗位等级。
3、行政职务任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四)岗位异动管理
首聘之后,岗位严格按照三大类进行管理,各类岗位的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经本人申请或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党委、行政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转岗,转岗后按新聘岗位执行工资待遇。
(五)岗位补充管理
1、首聘之后,各类岗位有空缺需要补充的,严格按照《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发﹝2011﹞45号)文件要求,实行公开招聘。
2、各类岗位的补充办法,按照《湖南女子学院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进行。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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