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做好我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首次参保信息采集工作(以下简称采集工作),根据湘政发[2015]38号、湘政办发[2015]79号、湘人社发[2015]79号以及湘人社函[2015]295号、302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信息采集要求 (一)由于采集工作涉及广大教职工养老保险缴纳、退休时间和退休后养老金的核发,请各位老师务必如实核对和填写相关信息,并由本人签名认可。因未如实核对、填报相关信息所造成的后果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二)为保证采集工作的统一性,不得随意更改表格内的顺序和格式。 (三)须由本人核对的信息包括:本人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以及参加工作时间。(如有信息不一致的,中层及以上干部由组织部认定;其他教职工由本人到人事处核对人事档案后认定) (四)所有基本信息必须由本人如实填写。 (五)每位教职工信息表除需经本人签字确认外,还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电子档信息表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发送至879600421@qq.com。 二、信息填写说明 (一)是否劳动合同制工人。指参保在职人员本人是否或曾经有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注:劳动合同制工人指按照国发[1986]77号文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本规定执行”)。一般指1986年至1995年实施《劳动法》期间参加工作的人。 (二)工作间断月。指参保在职人员参加工作至2014年10月期间中断工作(且没有交纳养老保险时间),不计入工龄的时间,计算到月。在职人员的“工作间断时间”不得大于参加工作时间至2014年10月的工龄总月数。 (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是否参保,指来学校之前是否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有参保,需填写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业务编码。 (四)企业养老参保情况。1.是否曾在企业工作过,指是否在当地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在企业工作过(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后在企业工作过)。2.是否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指在职人员在企业工作时是否按国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仅有企业经历人员填写)。3.是否已办理关系转移,指参保人员在企业工作时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建立了个人账户,工作变动时,是否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4.首次参保年月,指参保人员在企业工作时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仅有企业经历人员填写,且企业养老保险首次参保年月不能早于参加工作日期)。5.账户建立年月,指参保人员在企业工作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仅有企业经历人员填写)。 三、材料交送时间和地点 所有材料须于2015年11月25日下午5点之前由各部门统一交送至交人事处403室。联系人:刘老师(82769617)。 由于此次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迫、任务量大且关系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希望各部门和个人引起高度重视,认真仔细、准确无误地完成采集工作。 湖南女子学院人事处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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